「用户博客:MASTERC4H8O/泛东亚超理协会」:修訂間差異

imported>MASTERC4H8O
無編輯摘要
imported>MASTERC4H8O
無編輯摘要
第161行: 第161行:


责任内铬制是指内铬由产生并对院长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内铬制的国家,内铬由院长代表大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派系联合组成,对院长代表大会负责并受院长代表大会监督。院长代表大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铬必须总辞职,或提请精神领袖下令解散院长代表大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铬的去留。
责任内铬制是指内铬由产生并对院长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内铬制的国家,内铬由院长代表大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派系联合组成,对院长代表大会负责并受院长代表大会监督。院长代表大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铬必须总辞职,或提请精神领袖下令解散院长代表大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铬的去留。
内铬制
内铬制
会长由院长代表选举产生,对院长代表大会而非对精神领袖负责;院长受IUPAS检察院弹劾后,临时会长应免其职,但得交院长代表大会复议一次。内铬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协会和精神领袖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
会长由院长代表选举产生,对院长代表大会而非对精神领袖负责;院长受IUPAS检察院弹劾后,临时会长应免其职,但得交院长代表大会复议一次。内铬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协会和精神领袖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
会长
会长
会长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协会首脑,掌握协会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院长代表大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协会最高领导人(拥有院长的提名权,院士的任免权,内铬会议的主持权,政策决策权)。内铬大臣(副会长)与会长在政治上共进退。
会长拥有决定性发言权:是协会首脑,掌握协会的行政大权,同时通过院长代表大会掌握立法权,是事实上的协会最高领导人(拥有院长的提名权,院士的任免权,内铬会议的主持权,政策决策权)。内铬大臣(副会长)与会长在政治上共进退。
成员来源
成员来源
内铬制是以院长代表大会为基础而形成的 内铬的首脑由院长代表大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院长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铬的成员由内铬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内铬名义上对亚楠神负责,实际上对会长负责。
内铬制是以院长代表大会为基础而形成的 内铬的首脑由院长代表大会中通过选举而产生的院长中占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铬的成员由内铬的首脑从与其政见相近的议员中挑选。内铬名义上对亚楠神负责,实际上对会长负责。
元首权力
元首权力
一切政治上的政策与行为均由内铬负责,精神领袖只是名义上的协会代表。
一切政治上的政策与行为均由内铬负责,精神领袖只是名义上的协会代表。
精神领袖对院长代表大会负责,代表协会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协会实际权力在内铬,由内铬代表协会向院长代表大会负责。
精神领袖对院长代表大会负责,代表协会执行些礼仪上的活动,并无实际权力。协会实际权力在内铬,由内铬代表协会向院长代表大会负责。
内铬向院长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院长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院长代表大会通过对内铬的不信任案,内铬就只有向会长提出总辞职,由会长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铬提议解散院长代表大会,重新进行院长代表大会大选,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铬。内铬总揽协会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
内铬向院长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院长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如院长代表大会通过对内铬的不信任案,内铬就只有向会长提出总辞职,由会长重组内阁,或者是由内铬提议解散院长代表大会,重新进行院长代表大会大选,然后,根据大选结果组织内铬。内铬总揽协会政务,其首脑有权任命所有政府高级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一切重大方针与政策


=== 《泛东亚超理协会反分裂法》 ===
=== 《泛东亚超理协会反分裂法》 ===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文综”分裂势力分裂超理, 促进协会和平统一, 维护马家庄地区和平稳定,维护超理主权和词条完整, 维护超理协会的根本利益, 根据魔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文综”分裂势力分裂超理, 促进协会和平统一, 维护马家庄地区和平稳定,维护超理主权和词条完整, 维护超理协会的根本利益, 根据魔法, 制定本法。  
世界上只有一个超理, 超理学院和超文学院同属一个协会, 协会的主权和构成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协会主权和分院完整是包括分会同胞在内的全超理协会人民的共同义务。 超文学院是泛东亚超理协会的一部分。 协会绝不允许“文综”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把超文学院从协会分裂出去。
 
第三条
第二条  
超文学院问题是超理组阁的遗留问题。 解决超文学院问题, 实现协会统一, 是超理协会的内部事务, 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超理, 超理学院和超文学院同属一个协会, 协会的主权和构成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协会主权和分院完整是包括分会同胞在内的全超理协会人民的共同义务。 超文学院是泛东亚超理协会的一部分。 协会绝不允许“文综”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把超文学院从协会分裂出去。  
完成统一协会的大业是包括超文学院同胞在内的全泛东亚超理协会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第三条  
坚持一个泛东亚超理协会原则, 是实现协会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协会统一,最符合文理两院同胞的根本利益。 协会以最大的诚意, 尽最大的努力, 实现和平统一。
 
第六条
超文学院问题是超理组阁的遗留问题。 解决超文学院问题, 实现协会统一, 是超理协会的内部事务, 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协会采取下列措施, 维护超文学院和平稳定, 发展文理关系: (一) 鼓励和推动会内院校间人员往来, 增进了解, 增强互信; (二) 鼓励和推动文理经济交流与合作, 直接通邮通vtb 通奶茶, 密切文理经济关系, 互利互惠; (三) 鼓励和推动文理教育、 科技、 文化、卫生、 体育交流, 共同弘扬超理学的优秀传统; (四) 鼓励和推动文理共同打击犯罪; (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超文学院和平稳定、 发展文理关系的其他活动。 协会依法保护超文学院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第四条  
协会主张通过文理平等的协商和谈判, 实现和平统一。 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 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超文学院海峡文理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 正式结束文理敌对状态; (二) 发展文理关系的规划; (三) 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 超文学院行政部门的政治地位; (五) 超文学院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 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完成统一协会的大业是包括超文学院同胞在内的全泛东亚超理协会人民的神圣职责。  
“文综”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造成超文学院从泛东亚超理协会分裂出去的事实, 或者发生将会导致超文学院从泛东亚超理协会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 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协会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捍卫协会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由超理常任理事院议会、 德意志第四帝国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 并及时向超理院长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第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 协会尽最大可能保护超文学院平民和在超文学院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 减少损失; 同时, 协会依法保护超文学院同胞在泛东亚超理协会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坚持一个泛东亚超理协会原则, 是实现协会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协会统一,最符合文理两院同胞的根本利益。 协会以最大的诚意, 尽最大的努力, 实现和平统一。  
 
第六条  
 
协会采取下列措施, 维护超文学院和平稳定, 发展文理关系: (一) 鼓励和推动会内院校间人员往来, 增进了解, 增强互信; (二) 鼓励和推动文理经济交流与合作, 直接通邮通vtb 通奶茶, 密切文理经济关系, 互利互惠; (三) 鼓励和推动文理教育、 科技、 文化、卫生、 体育交流, 共同弘扬超理学的优秀传统; (四) 鼓励和推动文理共同打击犯罪; (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超文学院和平稳定、 发展文理关系的其他活动。 协会依法保护超文学院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协会主张通过文理平等的协商和谈判, 实现和平统一。 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 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超文学院海峡文理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 正式结束文理敌对状态; (二) 发展文理关系的规划; (三) 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 超文学院行政部门的政治地位; (五) 超文学院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 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文综”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 任何方式造成超文学院从泛东亚超理协会分裂出去的事实, 或者发生将会导致超文学院从泛东亚超理协会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 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协会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捍卫协会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由超理常任理事院议会、 德意志第四帝国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 并及时向超理院长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 协会尽最大可能保护超文学院平民和在超文学院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 减少损失; 同时, 协会依法保护超文学院同胞在泛东亚超理协会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前一年起施行。  
本法自公布之日前一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