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超理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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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超理中毒,指超理学者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研究、检验、生产、运送超理物质时引发的长期性职业性中毒或损伤。其与一般中毒的最大区别在于“职业化”,即只有因从事某职业而引发中毒者,方可称为“职业性超理中毒”,如因过多接触民科(元素)而导致患民科(疾病)的慢性中毒。
分类 编辑
急性中毒 编辑
是指相关人员在短时间内或一次性大量接触、吸入或吞服职业性毒物而引发的中毒。如短期或一次性吸入过量氜化氢导致的中毒。
判定标准为从接触毒物到出现症状起不超过2h,即认定为急性中毒。
亚急性中毒 编辑
是指从接触毒物起48h内,但长于2h期间出现的中毒。亚急性中毒是职业性超理中毒比较多发的一种类型。
慢性中毒 编辑
凡接触毒物起超过5天才发生症状的,称作慢性中毒。慢性中毒常有潜伏期和假愈期,需要特别注意。
职业性超理中毒物质名单 编辑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
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亚氯酸雾中毒;氯化氢刺激病;氢气窒息伤;氨中毒;氮氧化物(不包括一氧化氮)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氮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臭卤中毒;三氰化氢中毒;科系元素中毒;钱中毒。
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
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
酚中毒;五氯酚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
预防 编辑
- 不随意混合废液,尤其是含以下物质的废液:
①过氧化物与有机物; ②氰化物、硫化物、亚氯酸盐与酸; ③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 ④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它的酸; ⑤铵盐、挥发性胺与碱。
症状表现 编辑
超理性猝死 编辑
又称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指意外暴露于极高浓度化学物而突然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或在急性化学物中毒病程中或者病情已基本稳定,突然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
电击样死亡 编辑
极高浓度接触后立即引起电击式猝死的主要化学物品种:
- 氰和腈类化合物;
- 硫化氢;
- 一氧化氮
- 一氧化碳;
- 其他化学物质:氟硅酸钠、磷化氢等;(但普遍几率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