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武器管理条例」:修訂間差異
imported>GSC.yc.1275 無編輯摘要 |
PandaFiredoge(留言 | 貢獻) 小 导入3个版本 |
||
(未顯示由 6 位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28 次修訂) | |||
第1行: | 第1行: | ||
'''超强武器管理条例'''是[[GSC(X)组织联盟]]在GSC基础时间110年时发布的一个用于管理[[平宇S1]]中的全体联合体的单方面条例,在多年间的管理效果非常好,于是在GSC基础时间120年推广到了[[平宇S2]]和[[平宇S3]],但是由于其他联合体的[[community:c:zh.gxbk:GSC概念:科等&实等|实等和科等]]过强,管理程度非常差。 | |||
==条例内容== | ==条例内容== | ||
#严禁随意使用(测试除外)爆炸半径超过1 | #严禁随意使用(测试除外)爆炸半径超过1×10<sup>5</sup>米、总释放能量超过1×10<sup>15</sup>焦耳、持续伤害时间超过1×10<sup>5</sup>秒的任何类型的武器。 | ||
#严禁使用任何让生物中毒、迷幻、上瘾、安眠、永久性失去行动力的化学武器。 | |||
#严禁使用具有传染性或者严重破坏性的生物武器。 | #严禁使用具有传染性或者严重破坏性的生物武器。 | ||
#严禁使用剧烈干扰大气或地表环境、对星球轨道运行破坏的任何武器。 | #严禁使用剧烈干扰大气或地表环境、对星球轨道运行破坏的任何武器。 | ||
#严禁使用精准度极低、大范围散弹、随机发射、不瞄准的武器。 | |||
#如需要测试武器,禁止在人群密集或着可能干扰到其他星球生物的地方测试,否则视为进攻。 | |||
#如违反以上条例GSC会视情节轻重执行全员警告、干扰拦截、秒杀该执行人、秒杀该联合体等方式。 | |||
#严禁超大规模的制造原子弹、氢弹、[[反物质武器]]、[[反引力武器]]、[[完全核反应技术|完全核反应武器]]等武器。 | |||
#严禁储藏爆炸范围超过爆炸半径超过1×10<sup>6</sup>米、总释放能量超过1×10<sup>18</sup>焦耳、持续伤害时间超过1×10<sup>6</sup>秒的进攻类型的武器。 | |||
#严禁大量储藏化学或物理性质严重不稳定的任何武器。 | |||
#在受到其他联合体进攻时,允许使用任何防御类型的武器,但是不能伤害无关的联合体。 | |||
#在防御是如果造成平宇严重破坏,必须在战争结束后修复平宇破坏。 | |||
#在实验室研究的可能造成严重破坏的物质,建议在研究结束立即合理的销毁。 | |||
#如违反以上条例GSC会视情节轻重执行全员警告、强制执行等方式。 | |||
[[Category:GS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