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武器管理条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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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施工}}'''超强武器管理条例'''是[[w:c:zh.gxbk:GSC(X)组织联盟|GSC(X)组织联盟]]在GSC基础时间110年时发布的一个用于管理[[平宇S1]]的条例,目前推广到了[[平宇S2]]和[[平宇S3]],但是目前的管理程度较差。 | {{正在施工}}'''超强武器管理条例'''是[[w:c:zh.gxbk:GSC(X)组织联盟|GSC(X)组织联盟]]在GSC基础时间110年时发布的一个用于管理[[平宇S1]]的条例,目前推广到了[[平宇S2]]和[[平宇S3]],但是目前的管理程度较差。 | ||
==条例内容== | |||
#禁止随意使用(测试除外)爆炸半径超过1*10<sup>4</sup>米、释放能量超过1*10<sup>16</sup>焦耳、持续伤害时间超过1*10<sup>8</sup>秒的任何类型的物理武器 | |||
#严禁使用具有传染性或者严重破坏性的生物武器。 |
2022年8月11日 (四) 03:08的版本
超强武器管理条例是GSC(X)组织联盟在GSC基础时间110年时发布的一个用于管理平宇S1的条例,目前推广到了平宇S2和平宇S3,但是目前的管理程度较差。
条例内容
- 禁止随意使用(测试除外)爆炸半径超过1*104米、释放能量超过1*1016焦耳、持续伤害时间超过1*108秒的任何类型的物理武器
- 严禁使用具有传染性或者严重破坏性的生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