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武器管理条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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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施工}}'''超强武器管理条例'''是[[w:c:zh.gxbk:GSC(X)组织联盟|GSC(X)组织联盟]]在GSC基础时间110年时发布的一个用于管理[[平宇S1]]的条例,目前推广到了[[平宇S2]]和[[平宇S3]],但是目前的管理程度较差。 | {{正在施工}}'''超强武器管理条例'''是[[w:c:zh.gxbk:GSC(X)组织联盟|GSC(X)组织联盟]]在GSC基础时间110年时发布的一个用于管理[[平宇S1]]的条例,目前推广到了[[平宇S2]]和[[平宇S3]],但是目前的管理程度较差。 | ||
==条例内容== | |||
#禁止随意使用(测试除外)爆炸半径超过1*10<sup>4</sup>米、释放能量超过1*10<sup>16</sup>焦耳、持续伤害时间超过1*10<sup>8</sup>秒的任何类型的物理武器 | |||
#严禁使用具有传染性或者严重破坏性的生物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