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武器管理条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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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超大规模的制造原子弹、氢弹、反物质武器、反引力武器、完全核反应武器等武器。 | #严禁超大规模的制造原子弹、氢弹、反物质武器、反引力武器、完全核反应武器等武器。 | ||
#严禁储藏爆炸范围超过爆炸半径超过1×10<sup>6</sup>米、总释放能量超过1×10<sup>18</sup>焦耳、持续伤害时间超过1×10<sup>6</sup>秒的进攻类型的武器。 | #严禁储藏爆炸范围超过爆炸半径超过1×10<sup>6</sup>米、总释放能量超过1×10<sup>18</sup>焦耳、持续伤害时间超过1×10<sup>6</sup>秒的进攻类型的武器。 | ||
#严禁储藏化学或物理性质严重不稳定的任何武器。 | #严禁大量储藏化学或物理性质严重不稳定的任何武器。 | ||
#在受到其他联合体进攻时,允许使用任何防御类型的武器,但是不能伤害无关的联合体。 | #在受到其他联合体进攻时,允许使用任何防御类型的武器,但是不能伤害无关的联合体。 | ||
#在防御是如果造成平宇严重破坏,必须在战争结束后修复平宇破坏。 | #在防御是如果造成平宇严重破坏,必须在战争结束后修复平宇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