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强武器管理条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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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大量储藏爆炸范围超过爆炸半径超过1*10<sup>6</sup>米、总释放能量超过1*10<sup>18</sup>焦耳、持续伤害时间超过1*10<sup>6</sup>秒的进攻类型的武器。
#严禁大量储藏爆炸范围超过爆炸半径超过1*10<sup>6</sup>米、总释放能量超过1*10<sup>18</sup>焦耳、持续伤害时间超过1*10<sup>6</sup>秒的进攻类型的武器。
#严禁储藏化学或物理性质严重不稳定的任何武器。
#严禁储藏化学或物理性质严重不稳定的任何武器。
#在受到其他联合体进攻时,允许使用任何防御类型的武器,但是不能伤害无关的联合体。
#在防御是如果造成平宇严重破坏,必须在战争结束后修复平宇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