锑星百科:討論區/方針
新增話題「與超理無關」的刪除理由是否被濫用?[編輯]
查看刪除日誌,可以看到類似於、銻星百科:持續破壞的出沒者、銻星百科:討論頁指引等質量並非太低或有一定用處的頁面都被以「與超理無關」為由刪除。這是否算是被濫用?建議以後給出更詳細的刪除理由。--AABb1221(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4:48 (UTC)
這些頁面都和超理無關。的原文完全是玩爛梗,沒有一點點創新之處,內容混亂不知所云,哪裏稱得上「質量並非太低」?銻星百科:持續破壞的出沒者沒必要創建,違規行為予以處罰即可。銻星百科:討論頁指引的內容完全可以在銻星百科:討論區及相關子頁面呈現,這樣內容比較集中,關聯性強,便於查閱和參與。 ——————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3年9月17日 (日) 14:30 (UTC)
- 另外,是否超理相關的標準是什麼?難道即使添加銻場、發功等內容難道也不行嗎? —-Gongxiang01(留言) 2023年9月27日 (三) 08:32 (UTC)
超理不等於單純的文字替換(見這個帖子),最好多一些翔實的細節描寫和創新(如老條目超鹽酸、新條目倚灴)——別殺咧拜仁謝謝你巴薩(留言) 2023年9月28日 (四) 08:41 (UTC)
建議立刻建立條目開始記錄超理文化的歷史[編輯]
理由和我之前建議建立條目詳細介紹超理文化的歷史的理由是一樣的。
我在超理吧關於超理歷史的提問沒有得到回答。我想,或許我們不應該等一個超理老人來一口氣寫出整部超理的歷史。或許我們應該從現在開始自己記錄歷史,而不是讓更多歷史在時間的流逝中被遺忘。或許可以從最近User:Gongxiang01造成的風波開始着筆(雖然它還沒結束,並且希望這不會讓當事人感到不適)。這應該會有助於ta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之處,對未來依然可能出現的類似事件也具有借鑑意義。這個條目應該被開放給全體自動確認用戶編輯。
--AABb1221(留言) 2023年10月27日 (五) 10:11 (UTC)
- 附議。我們或許可以號召其他用戶,在沙盒裏先寫下來自己了解的歷史,然後把再把它們整理起來。--Hydrogen Sulfide(論|功) 2023年10月28日 (六) 00:15 (UTC)
本站紅黃牌是否需要建立成文規範?[編輯]
隔壁Backroomswiki的紅黃牌是有明確的成文規則的,裏面明確規定了什麼情況下該加紅黃牌,紅黃牌文章不整改的話過多久定期刪除等等。但是本站的社區規範關於紅黃牌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了每個用戶判定條目合不合格的標準都不一樣,而且積壓了一堆紅牌條目不刪等問題。 那麼本站是否需要借鑑隔壁的制度,將紅黃牌規則明確化並加入方針呢?——別殺咧拜仁謝謝你巴薩(留言) 2023年11月13日 (一) 10:29 (UTC)
- 我也覺得應該有明確的規範。不過在此之前,我覺得應該先討論出明確的方針,即銻星百科收錄什麼,不收錄什麼。--Canis Major(留言) 2023年11月14日 (二) 05:10 (UTC)
- 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超理是和科學知識有關的惡搞,不可能什麼梗都屬於超理。萌娘百科中對不少梗有收錄,但銻星百科顯然和萌娘百科不同。至於偽基百科怎樣,和本wiki也沒有直接關係。偽基百科有偽基百科的自由,本wiki有本wiki1的自由,兩者不是相互影響、相互干涉的。 ————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3年11月14日 (二) 08:33 (UTC)
分類規則討論[編輯]
我試着整理分類時果然發現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大都是顯而易見的,解決方法也是顯而易見的,所以我希望以下內容快速成為指引,被加入Help:分類這個頁面:
1.
“ |
一個條目通常不應該同時既屬於某個分類又屬於這個類別的子分類。 例如:黃河不應同時被分類到Category:中國地理與Category:中國河流下。因為Category:中國河流已經歸於Category:中國地理大分類下,因此黃河只須分類到Category:中國河流下。 |
” |
——維基百科:頁面分類 |
這種現象在銻星百科上大量存在。大量條目被同時添加了Category:天體、Category:星球、Category:行星這三個分類。我希望在Help:分類里寫明這一點。
2.Category:超理文獻不應該存在。如果有人想看全部超理文獻,看Special:前綴索引即可。
後續我還會把發現的更多問題發在這裏。同意的打附議+1,同意夠多沒有反對意見就算是達成社區共識,自動成為指引。
--AABb1221(留言) 2024年3月23日 (六) 05:21 (UTC)
- 光從實際含義的角度來說,一個事物a完全可以既屬於分類A,也屬於分類A下的子分類B,這在語義上是沒有矛盾和錯誤的。因此本人認為不必對閣下的第1點做要求,即使維基百科有類似規定。
- Category:超理文獻確實是多此一舉的表現,現在該分類也沒有涵蓋所有超理文獻。不過目前沒必要全部刪除,先在導航欄上添加超理文獻名字空間的索引即可。
- ——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3月23日 (六) 14:29 (UTC)
- 看起來快速立法是不可能了……我撤回上面的話。
- 不應作為強制性的要求。——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3月30日 (六) 05:07 (UTC)
3.什麼樣的分類名稱才應當以「超理」為前綴?現在銻星百科上既有Category:超理法規又有Category:法律,既有Category:事件又有Category:超理事件。它們是重複的。Category:化學被以「超理不是科學為由刪除,那難道除了像Category:非超理這樣的分類以外,所有分類名稱前面都要加上「超理」二字嗎?
我希望銻星百科上不再出現更多除「超理X學」以外的名稱以「超理」為前綴的頁面。
--AABb1221(留言) 2024年3月30日 (六) 04:05 (UTC)
- 超理一開始是超理化學,所以"超理化學"和"化學"這兩個分類不應該存在。其他的就是超理擴展到其他學科的表現。
- 分類這方面確實比較麻煩,像"超理"這個分類確實不應該存在。——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3月30日 (六) 05:07 (UTC)
法不溯及以往[編輯]
如題。--H. Sulfide(論|功) 2024年7月29日 (一) 04:58 (UTC)
- 對於以往違規內容且現在仍然存在不良影響的,還是要予以處理的。(不然gongxiang01和xtmfd的小號,以往也沒有明確要永封,難道還要解封,讓他們繼續禍害嘛)——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7月29日 (一) 05:29 (UTC)
對銻星百科:銻星百科社區規範的不同意見[編輯]
關於第八節。封禁不應作為處罰手段,應該嚴格限制在防止破壞的用途上。
關於第九節。處置應儘可能對事不對人。特別是9-4條,如果被濫用,將對超理社區產生極大破壞。
現在的銻星百科社區規範中的這幾條,很有可能激化矛盾,應該修改。--Canis Major(留言) 2024年8月2日 (五) 12:18 (UTC)
- 對9-4條,我認為是野蠻的——即使是罪犯也有人權,那這種否定他人權利的行為顯然是不合規的。--C. Stroheim(論|功) 2024年8月2日 (五) 21:33 (UTC)
- 倒不如說銻星百科早已出現了嚴重的派系主義。部分用戶不站在銻星百科創作管理實際和超理圈整體的角度針對某個人,企圖以小團體操控銻星百科甚至整個超理圈。新的社區規範本身我認為沒問題,只不過是明確了對於屢教不改的破壞者的處罰措施(封禁的反破壞作用我認同),而這些措施是以前就實際實行了的,並沒有額外增加。這次社區規範修訂是將已經存在的問題揭露出來,而不是產生新的問題。——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8月9日 (五) 12:53 (UTC)
- 你自己都開始用派系主義和山頭主義形容銻星百科現在的現象了,那我當然也可以使用類似的政治詞彙。
倒不如說銻星百科早已出現了嚴重的威權主義。部分管理員不關心(關於如何管理一個網絡社區的)真理(表現在在某些地方(捏造規定、前後矛盾等)迴避討論和在另一些地方進行詭辯等)(因此對管理網絡社區的方法的認知不可靠),通過將異見誣為「不實信息」排擠異見人士。這樣的管理員不是合格的管理員。
其實這些討論是跑題的,它並沒有在說社區規範的問題。但為了避免誤導和公平起見,我還是認為發表上述言論總體上更符合道德。
--AABb1221(留言) 2024年8月10日 (六) 04:15 (UTC)
- 還有,你說銻星百科有小團體或派系……你知道這聽起來像什麼嗎?
“ | 本頁簡而言之:兩個人或更多人同意你構成共識。兩個或更多個不同意你的人組成陰謀集團? | ” |
——維基百科:陰謀集團 |
“ | 「陰謀集團」或者「派系」、「幫派」、「團伙」…… | ” |
——維基百科:陰謀集團,加大字體是我加的 |
- 「而這些措施是以前就實際實行了的,並沒有額外增加」——我認為應該廢除這些不合理的慣例,而不是將其寫入條文。--Canis Major(留言) 2024年8月12日 (一) 13:52 (UTC)
- 對啊,不合理的慣例成文了不是更糟了嗎?--AABb1221(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13:55 (UTC)
- 這一條也是為了應對Gongxiang01這種破壞者,應User:別殺咧拜仁謝謝你巴薩等用戶的要求才加入的。看來目前需要討論的內容還挺多的,應該匯總一下。——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8月23日 (五) 14:00 (UTC)
- 現在已經出現不好的苗頭了。我支持Canis Major所說,處置應該對事不對人。而最近Chlorous acid和Xtmfd的編輯戰中,後者在沒有語的編輯明顯不是破壞,不應撤銷;後者拿對事不對人來為自己辯解,前者輒說「撤銷xtmfd除外」。這顯然針對的是人而不是是事。--H. Sulfide(論|功) 2024年11月1日 (五) 14:14 (UTC)
- 「對事不對人」是指條目創作內容,不能演變成人身攻擊,而是要批判科學相關錯誤內容本身。而對於罪大惡極的破壞者來說,就是要旗幟鮮明地反對和封禁。Xtmfd以前也多次許諾過要悔過,但每次都出爾反爾,他不值得任何的信任和同情。Xtmfd使用小號規避封禁處罰,本身就是一種違規行為。——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11月2日 (六) 02:05 (UTC)
- Sxlzr444大概沒讀懂我的話吧……「對事不對人」的含義被Sxlzr444縮小化了。Canis Major就在上面寫道:「關於第九節。處置應儘可能對事不對人。特別是9-4條,如果被濫用,將對超理社區產生極大破壞。」我上述話語旨在強調對於破壞者的處置應該對事不對人,xtmfd只是我用來舉例的對象。--H. Sulfide(論|功) 2024年11月2日 (六) 04:20 (UTC)
- 支持這種對事不對人的一條論據是,這樣針對Xtmfd或任何人有什麼好處嗎?以編輯由某人進行為由撤銷編輯完全不合理——如果編輯是錯誤的,那可以以其他更好理由(編輯具擾亂性)撤銷;如果編輯是正確的,改進了銻星百科,那撤銷這次編輯才是擾亂性的,大規模進行應當處以封禁。可見單純以編輯由某人進行為由撤銷編輯是一種沒道理的行為。
--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2日 (六) 04:27 (UTC)
- 支持這種對事不對人的一條論據是,這樣針對Xtmfd或任何人有什麼好處嗎?以編輯由某人進行為由撤銷編輯完全不合理——如果編輯是錯誤的,那可以以其他更好理由(編輯具擾亂性)撤銷;如果編輯是正確的,改進了銻星百科,那撤銷這次編輯才是擾亂性的,大規模進行應當處以封禁。可見單純以編輯由某人進行為由撤銷編輯是一種沒道理的行為。
“ | 一些編輯,甚至一些維基百科的管理員,忘記了我們在這裏的初衷,開始在維基百科的運作中採用懲罰性模式。他們支持封禁和禁制,以對「壞用戶」進行報復,而不是幫助創建和改進百科全書內容。這種做法是令人遺憾和問題重重的,更不用說這與維基百科方針與指引中所述的封禁、禁制和執行的初衷背道而馳。在提議或支持一種很容易被解讀為懲罰的行動時,請先問問自己:「這個行動會幫助改進維基百科的內容嗎?」如果答案不是明確的「是」,而您仍然支持這個行動,那麼您可能是在遵循維基百科的懲罰性模式。這也可能意味着您喜歡通過執行自己的意志,從維基百科社區的各種功能(或漏洞)中獲得的所謂「權力」。
管理員應遵循預防性模式來採取行動,目的是遏制編輯的破壞性或有害行為,而不是試圖懲罰他們。主題禁制、頁面保護、部分頁面封禁等,在某些情況下比不限期封禁或全站範圍禁制對項目更有幫助。短暫的封禁很容易被理解為輕微的懲罰,只會加劇問題而不是啟發問題。如果您對某個用戶的行為有異議,為什麼不在實施封禁之前嘗試與他們討論此事?管理行為需要承擔責任。 |
” |
——維基百科:任何對編輯的制裁不應是懲罰性的 |
- 懲罰破壞者顯然是必要的,是警示所有用戶:破壞是會受到懲罰的,而不是假意宣稱「我再也不破壞了」,就可以當作無事發生一樣,不受任何影響。對破壞者的仁慈就是對貢獻者的殘忍。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既然Xtmfd多次無視銻星百科的規則,屢教不改、出爾反爾,那麼他也沒有權利去為自己辯護,說自己哪些是違規,哪些是不違規——許多用戶已經對其失去任何的信任和耐心了。
- 另外閣下和Xtmfd一樣,喜歡援引銻星百科之外的規則來對銻星百科的內容指手畫腳……這是不對的,不可能只要是規則就適用於銻星百科,不同地方的規則甚至可能相互矛盾。從現實來看,銻星百科受到的破壞僅集中於個別破壞分子,因此懲罰也應該着重於懲戒他們,而對於絕大多數善意的用戶則以說明和討論為主。如果「對事不對人」,反而會造成機械化的判決。——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11月2日 (六) 11:07 (UTC)
- 警示用戶可能確實需要……但懲罰破壞者而非對事不對人能起到更多的警示作用嗎?「對破壞者的仁慈就是對貢獻者的殘忍」一點也不符合現代文明的進步價值觀。現代文明的進步觀念是,所有人——包括罪犯——都應當仁慈以待,總要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信任他們還有改過自新的可能(這聽起來跟「假定善意」有共同之處)……人總有權利為自己辯護。
- 這叫引用論證……我沒看到合理理由說明這一道理不適用於銻星百科。而且準確的說維基百科:任何對編輯的制裁不應是懲罰性的是論述不是方針/共識,維基百科:封禁方針裏面的封禁理由沒有懲罰用戶但也並未強調不能以懲罰為目的封禁用戶。這應該是維基百科的主流意見。--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09:36 (UTC)
- 銻星百科應該無法去代表現代文明這麼宏大的概念……何況什麼是現代文明,現代文明應該怎樣也是爭論的話題。銻星百科是一個很小的愛好者社區,目前確實有個別破壞者行為惡劣,引起公憤,許多用戶希望嚴懲。——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11月3日 (日) 09:47 (UTC)
- 文明無處不在,一切都應該追隨現代文明的浪潮。現在在討論區不是更多用戶(我、Hydrogen Sulfide、Canis Major)反對嚴懲——實際上,反對任何形式的「懲罰」嗎?你在選擇性忽略我們的異見。--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10:04 (UTC)
- 這是你個人的意見,銻星百科不是去探討現代文明怎樣建設的,也不是踐行任何政治理念的場所。銻星百科的管理不可能去參考這麼宏大的概念而不是更加具體的管理實際。實際上不能因為閣下在這裏討論就片面認為自己是大多數人的意見,不要對支持嚴懲破壞者的看法不去關心,視而不見。——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11月3日 (日) 10:17 (UTC)
- 我反對封禁作為懲罰的主要原因是:這種「懲罰」根本無效。這樣的「懲罰」對用戶造成的影響取決於用戶對社群的認同程度,認同程度越高,影響越大。而破壞者根本不會在意帳號被封,因為他們並不認為自己屬於這一社群。因此,將封禁作為懲罰只會損害社群,而對破壞者幾乎完全無效。--Canis Major(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12:45 (UTC)
- 1、封禁肯定比不封禁要好。本wiki顯然不是維基百科這種大型的網站,擁有眾多管理員,如果只是被動的在破壞行為發生後再撤銷,顯然是力不能及的。我們更需要預防性的措施。2、嚴懲本身不會損害社區,因為嚴懲只是針對破壞者,而不是針對廣大用戶的。說「傷害社群」,本人認為是荒謬的。相反,懲罰破壞者是對廣大用戶的鼓勵,讓大家知道有罪者終將受懲罰,而不是以德報怨,助長破壞者(特別是出爾反爾者)的氣焰。3、本wiki的大多數用戶都對破壞者表示厭惡,許多用戶要求嚴懲破壞者或嚴厲預防破壞行為,包括之前貢獻很大的User:Wyz 2015(在貼吧發言)。對於破壞者是要不得「聖母」的。——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11月3日 (日) 13:43 (UTC)
- 設立規則時不能僅僅考慮到規則的作用,還要考慮規則被濫用時造成的危害。如前所述,懲罰性封禁對破壞行為基本無效;而且一旦懲罰性封禁被濫用,對社群的損害將難以估計。因此,懲罰性封禁明顯弊大於利。關於你說的第一點,我並沒有說不應使用封禁;我反對的僅僅是懲罰性的封禁。關於第三點,我能理解用戶對破壞者的厭惡,但我們能做什麼呢?即使是懲罰性封禁,對於破壞者來說也完全不痛不癢。--Canis Major(留言) 2024年11月4日 (一) 05:24 (UTC)
- 不要以未發生過的小概率事件作為論據,「被濫用」是從未發生過且概率很低的事情,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會發生;相反Xtmfd承諾不再破壞後又繼續破壞,是現實發生過的事情。絕不能因噎廢食。懲罰的作用就是懲戒和警示惡意者,鼓勵廣大用戶反對破壞,順應許多用戶意見就是嚴懲的重要作用,不能在明知對方是屢教不改的破壞者的情況下,還對其行為找理由寬容。至於社區認同度的問題,很顯然認同社區,不擾亂破壞的大多數用戶是不會受到懲罰的,因此不存在負面作用;懲罰的對象只是個別破壞者。而「不痛不癢」更是不成立的,封禁本身就對破壞者起到了阻止作用。——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11月4日 (一) 05:50 (UTC)
- 另外關於認可度的問題,既然破壞者對社區不認可以至於要破壞的地步,那麼將破壞者趕走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嗎?相反,對社區不認可的破壞者,反而要讓他留在社區內,才是奇怪的事情。——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11月4日 (一) 05:58 (UTC)
- 為什麼不能以未發生過的小概率事件作為論據?這不成立。我家發生火災是一個未發生過的小概率事件,那麼照此邏輯,我家不需要準備滅火器。你一直把對方的觀點理解為寬宥破壞者,這是不對的。封禁破壞者一定是必要的,但是封禁破壞者主要是為了阻止社區受害,不會是警戒破壞者:他們可不會被這唬住,因為封禁對他們來說,成本幾乎為0。--H. Sulfide(論|功) 2024年11月4日 (一) 14:05 (UTC)
- 關於「對事不對人」這一說法,懲罰破壞者是必要的,但對於破壞者創建的不違規內容和非破壞性編輯,不應該以編輯由某人進行為由撤銷,這應該沒什麼問題。--境界面上的規範場論(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12:38 (UTC)
有一個問題:社區中心的Help:封禁這一頁面裏也明確說:「封禁是用來阻止損害或者擾亂的,而不是用來懲罰用戶的。」--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23日 (六) 07:19 (UTC)
「甚至在明顯能看出來的蓄意破壞行為中,您可能會驚訝地發現,一個親切而真誠的警告往往能讓人停止破壞,甚至道歉。許多故意破壞和擾亂頁面的編輯者只是一些無聊的讀者,他們認為沒有人在乎這些,或者不相信他們不良的行為會影響到現實世界中的人。」還有,按照對「破壞」一詞的與反破壞方針矛盾的更常見定義,任何爭論都不可能是破壞。實際上,爭論是在辛勤、無償地為社區和人類文明貢獻自己的智識。--AABb1221(留言) 2025年1月12日 (日) 05:45 (UTC)
- 從常識來說,爭論一般不會被認為是一種破壞。但對於和超理無關的爭論,造成社區成員間矛盾衝突,或者可能引起外部矛盾,也是本wiki所反對的。如果在討論中蓄意辱罵攻擊,或是「釣魚」挑釁,那麼這種所謂「爭論」可以看作一種破壞。——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5年1月12日 (日) 14:48 (UTC)
我突然發現方針自相矛盾了。8-7規定,對破壞者進行6個月以上或永久封禁且禁止申訴。那麼,如果一個破壞者被封禁了6個月,到封禁結束之後,按照9-4規定,破壞者沒有編輯、討論、交流、申訴等社區成員之權利,所以他還是不能編輯條目等等。這就相當於,無論破壞者行為如何,其受到的封禁時長如何,他都沒有社區成員之權利,即使封禁6個月也是跟永久封禁沒有區別。--H. Sulfide(論|功) 2024年11月3日 (日) 04:33 (UTC
- 應該註明是在封禁期間不享有社區成員的權利。這個確實矛盾了,需要修改——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11月3日 (日) 09:15 (UTC)
- 類似的問題還有一大堆……比如,現在3-2中超理的定義(乙烯君強行說那叫本站界定不是定義可那分明就是定義!)當中就有「確具充分創意或充分娛樂性」,其實就是「質量足夠」的意思,3-3中又說不收錄質量過低內容,可超理定義中已經有質量足夠了不需要再排除一遍質量不夠的內容,7-2刪除程序中又說「對3-3所列舉的條目,或存在質量過低、超理性差等問題的條目……」,而「質量過差」實際上在3-3已經出現過一次了……也就是說,社區規範里一條規定被重複了三次。(可以宣佈後面兩個質量過差不是一個過差,也不同於最前面的「確具充分創意或充分娛樂性」,但那要說清楚吧?不能違反同一律。)再比如說,6-3「對於負面編輯較多或有編輯戰傾向的條目,進行半保護。」明顯有問題,如果是兩名自動確認用戶打編輯戰半保護根本沒用。最離譜的是最後一條「……並在充分討論、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對本《規範》做修改。」,這就意味着任何修改都需要100%人的一致意見,也就是說,我可以通過無理反對任何修改的方式阻止任何不利於我的方針修改。--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09:08 (UTC)
- 所以說社區規範不是對超理的定義……質量足夠是收錄的要求,不是對超理內容的定義,顯然不存在「優質的超理才是超理」這種奇怪的定義。內容不矛盾的情況下,一個是收錄範圍,一個是罰則,不能因為重複就是錯誤的。社區規範的修改不應該隨便或者頻繁修改,這樣會造成混亂。因此需要達成一致,不然就會出現閣下所說有人反對就可以隨便修改方針的情況了。——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11月3日 (日) 09:15 (UTC)
- 但之前銻星百科刪除應該算質量過低內容時刪除理由長期是「與超理無關」……暫時沒有跡象表明這一實際方針已被實際廢除。銻星百科近日沒有實際因為質量過低而被刪除的條目(或許不應該有)。「本wiki所收錄的超理內容指確具充分創意或充分娛樂性……」這種表述按正常的邏輯都會被理解為定義。所有人反對當然需要修改,雖然維基百科上說「就算一致認為要作出改變,但不代表要作出改變」,但那是因為還沒有共識,大家應當儘快開始編輯並尋求新(?)共識(開始修改),因為一個人出於一己私利而反對修改方針就不修改方針比這糟多了……--AABb1221(留言) 2024年11月3日 (日) 09:48 (UTC)
- 那只能認為閣下有些……不正常。就好像「我今天買的菜」不是對菜的定義一樣。——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11月3日 (日) 09:57 (UTC)
綜合以上、以下討論,反破壞方針不但從未得到共識,而且存在反對反破壞方針的共識。為了更可靠地確認民意,我在此發起投票。由於我認為該方針從不應該被視為有效,我將投票主題設置為「是否通過反破壞方針?」,以通過反破壞方針為我認為需要絕對多數確認的積極選項。我希望除非有超過2/3絕對多數人(+)支持該方針,否則該方針將被宣佈從未有效並被從銻星百科:銻星百科社區規範這一頁面中刪除,畢竟它從未成為社區規範的一部分。--AABb1221(留言) 2025年1月12日 (日) 05:45 (UTC)
(+)支持:共 0 票
(-)反對:共 1 票
(=)中立:共 0 票
(-)反對,該方針野蠻而具嚴重擾亂性,且反映了對wiki的諸多嚴重錯誤認知。--AABb1221(留言) 2025年1月12日 (日) 05:45 (UTC)
野蠻懲戒當取締[編輯]
封禁,本來是用於處置惡意破壞分子,在不得已情況下的必要措施;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它逐漸變成了一種懲罰手段——如果僅僅是一種懲罰手段還算正常,但如果把它當作唯一的懲罰手段,那可就是大錯特錯了。
我國法律分為管,拘,有,無,大辟。而封禁作為目前「最嚴重」的懲罰手段來看,它類似於大辟——而濫用封禁,也就如同「不管大罪小罪,統統槍斃;不管違法輕重,統統處決」一樣荒唐透頂。
封禁在如今演化為一種懲罰手段,它的作用是殺一儆百,而非作為一種「特權」來隨意使用;例如,對Gongxiang01的封禁,是大快人心的壯舉;而對AABb1221的封禁,則是濫用重刑的典型。同一種懲罰手段,用在不同的對象上,結果就大有不同。
而如今,隨意使用封禁的懲罰手段無疑是野蠻的、退步的、落後的;這種不分青紅皂白,不給改過自新機會的野蠻方式,很容易使個別用戶心生不滿,從而在客觀上推動了蓄意使用傀儡賬號報復的行為,助長了這種歪風邪氣。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們需要給犯錯誤的人改正的機會,而不是「蓋棺定論」式,「一勞永逸」的封禁。這也是為什麼要設置不同處罰措施的原因——譬如破壞公物多數是拘留,而故意殺人必須進監獄,其本質在於所犯錯誤的輕重不同,危害性不同。
因此,我建議修改處罰措施:
首先,在警告和封禁之間加入「公示」的懲罰措施;對個別輕微違反規定的行為(如在條目中添加不符合社區規範的內容,初次創建嚴重無意義頁面等)進行在首頁上登報用戶名,予以公開示眾的處罰;經公示後仍拒不改正,或多次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可以處以封禁的處罰措施。
其次,增強封禁責任制,不搞「一刀切」、「一言堂」。對確需封禁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管理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同意後,方可發起封禁程序。這樣可以避免單純性打擊報復、野蠻執法現象的發生。
良法之治是一個政體走向富強的前提,對於社區而言,一個合格的,合情的,合理的規範是社區有所發展的必要前提之所在。因此,希望各位管理人員能夠取締野蠻懲戒,加強懲戒措施的合規建設,真正做到按規辦事,謝謝!--C. Stroheim(論|功) 2024年8月2日 (五) 21:05 (UTC)
- 閣下似乎沒考慮到一點:對於明確的破壞者的傀儡,如果還要等待兩名管理員達成共識,很有可能在這段時間內造成大量破壞。--Canis Major(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05:41 (UTC)
- 提一個不同的看法:封禁實際上是分期限的,Gongxiang01的轟炸腳本肯定得永封,但是其他的情況就不一定。封禁期限不同就類似於樓主提到的「我國法律分為……」。因此處以封禁不一定就是不給改過自新機會。——別殺咧拜仁謝謝你巴薩(留言) 2024年8月3日 (六) 08:51 (UTC)
- 有關於行政員的顧慮,我也可以解答;既然法律規定了累犯從重原則,那麼如果有發現確定的破壞者的活動,那麼可以立即執行,而不必進行二權制。--User:Chlorous acid(留言)(日) 18:52 (UTC)
- 至於管理員的問題,我的意思不是禁止封禁,而是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不同懲罰。而非單純性封禁。--User:Chlorous acid(留言)(日) 18:52(UTC)
- 因此本人強烈建議刑憲分立,制定《銻星百科處罰條例》將《社區規範》中的處罰措施予以補充說明。主要處罰措施可包括以下幾種:1.警告和責令整改;2.刪除內容;3.公示通報;4.進盒反省(限期封禁);5.驅逐出境(永久封禁)。輔助處罰措施可包括剝奪參與投票等的權利(不能濫用,不要野蠻執法)。--User:Chlorous acid(留言)(日) 19:18 (UTC)
發現本wiki規定不符合Fandom統一規定[編輯]
今天中文社區中心上的Wiki規定及封禁方針這個頁面更新了,我突然發現全Fandom統一規定所有wiki必須有關於用戶如何成為管理員或其他身份的指引。我在之前社區規範修訂的時候就要求制定相關的規定,但乙烯君說「這不是社區規範需要解答的問題」,我試着撰寫的規定草案也被刪除了。看起來社區規範可能剛剛修訂完就需要重新修訂,增加管理員任免方針。--AABb1221(留言) 2024年8月23日 (五) 13:55 (UTC)
- 目前的慣例是管理員任免都是需要經過用戶投票和行政員承認。但是對於行政員的任免,銻星百科內部應該無法規定。——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4年8月23日 (五) 14:02 (UTC)
- 選舉只進行了一次就算形成慣例了?還有,Fandom統一規定里說的是(粗黑和小字是我加的):
“ | 社區必須有一條加入管理層的途徑,在該途徑中,善意的用戶可以被社群推薦並選擇成為管理員、行政員、板主或wiki上的其他職位。該途徑的方法需要在一個容易找到的頁面上(例如規定頁面)進行說明,以及選舉(我自己看到這個字眼的時候還刻意去英文社區中心上的相應頁面比對了一下,英文是choose)新管理員的流程等也應簡單易懂。 | ” |
- 這很明顯是要求管理員和行政員任免方針必須成文(而且還得放在容易找到的地方)。你認為銻星百科內部無法規定行政員任免明顯是搞錯了行政員權限的取得方式,即使我之前已經告訴過你了,行政員有權限任命新的行政員。
我寫好站務方針草案了。我希望以下引用塊內內容開放編輯。
需要強調的是,任何人都可以像站務一樣行事,但可能有少數例外。建議非站務用戶在與新人進行可能會導致自身被誤認為站務的互動時說明自身並非站務並援引本方針。
由於任何人都可以像站務一樣行事,因此站務職權一般僅有技術權限。關於站務技術權限,請參見此頁面。
任命
鑑於本wiki規模不大,無需複雜站務體系,本wiki當前僅設置二級站務:行政員、管理員[1],不設內容版主、話題版主和回退員。
行政員可以依據自己判斷或其它用戶提名任命總編輯量達到50(不包括明顯測試破壞)且在該時刻90天前至7天前內有至少一次編輯且未被合理封禁的用戶為試用管理員。行政員可以推翻提名,但3(數字可依社區規模適當調高)名用戶聯名提名可推翻行政員意見。試用管理員擔任管理員一月後通過在投票中獲得75%支持率可就任正式管理員。
在本wiki管理人手明顯不足或可預見以上情況即將發生時,可緊急任命管理員:大幅下調管理員就任支持率需求或任命不合以上標準之用戶為試用管理員。
為便利技術改進,行政員可依據自己判斷或其它用戶提名任命技術人才為臨時管理員。
行政員可以依據自己判斷或其它用戶提名任命管理員為行政員。行政員可以推翻提名,但3(數字可依社區規模適當調高)名用戶聯名提名可推翻行政員意見。在投票中獲得75%支持率可就任行政員。可以看出,行政員和管理員的任命支持率需求相同,這是考慮到用戶在提名和投票時已經(當然也應當)考慮到行政員與管理員的不同,對行政員候選人採取更高標準。
基於惡劣行政員難以免職、分權制衡、防止唯一活躍行政員離開導致wiki管理體系失去活力等等考量,本wiki當前原則上設2-3名活躍行政員:當活躍行政員數量達到3時不再舉行行政員選舉;當活躍行政員數量為1時如有合適人選應當舉行行政員選舉;當活躍行政員不存在時除非本wiki活躍用戶數已無法支持有效選舉,否則禁用社區領養功能領養本wiki(如果你發現有人違反本方針試圖領養本wiki,請聯繫領養申請受理者),而應當舉行緊急選舉,得票最高者當選,當選人應該聯繫Fandom,提供選舉相關連結並援引本方針請求獲取行政員權限。
免職
行政員、通過通常方法任命且活躍[2](沒經驗,無法制定具體標準)的管理員可依投票中的簡單多數贊成結果彈劾。如果出現緊急情況,上級站務可在未完成正常程序的情況下緊急免職之。嚴重干擾彈劾程序本身算作緊急狀況。
通過其他方式任命或不活躍的管理員可依行政員決策彈劾。如有異議(受彈劾人的異議不算),依投票中的簡單多數贊成結果決。
- 打壓異見、干擾共識形成,例如通過刪除討論和封禁批評者。「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 不當封禁
- 未使用明文規定的合理理由封禁
- 封禁理由不充分
- 未經警告不恰當地封禁用戶
- 捏造或通過歪曲性解釋等方式變相捏造未得社區共識的規定。站務可以像任何一名平等的用戶一樣發表意見(「方針應該這樣」「方針應該這樣解釋」),並在不違背社區共識的情況下執行之(自由裁量權),但一旦有異議提出站務就應該尊重他人意見並尋求共識,不得將自己的意見偽造為共識。
- 通過違反方針等方式不尊重社區共識。單純持有與共識相反的觀點不被視為不尊重社區共識(思想自由),但在管理員不尊重社區共識時可以讓此理由更為充分,因為這意味着站務會實踐這些較大概率錯誤的觀點,會對社區造成的預期傷害更大。
- 拒絕討論管理改進方法。
- 編輯戰。
- 在Wiki上營造出敵對的、低產的氛圍。
各站務都應當將以上內容引以為戒,常掛心中。
如果你發現免職無法正常執行(如不存在活躍行政員、受彈劾人為行政員且拒絕辭職、發生「嚴重干擾彈劾程序」這一緊急狀況且無法解決[3]等),請聯繫Fandom,作適當情況說明並援引本方針相關條款要求執行免職。
這草案不是以社區規範的條文格式寫的,可以考慮改寫或放在獨立頁面。--AABb1221(留言) 2025年2月8日 (六) 13:47 (UTC)
修改社區規範8-5條的意見[編輯]
應將「冒充他人簽名」改為「冒充其他用戶活動」,完善對於冒名他人這種侵犯用戶權益行為的定義。——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5年1月17日 (五) 06:38 (UTC)
- 表示同意。目前已經發現了假Xtmfd(名為Dfmtx的未知用戶)和假乙烯君(名為Sxlzr4444的傀儡賬號),以及冒充趙明毅的Xtmfd傀儡賬號。如果不加以嚴肅懲辦,會有更多人以冒充他人取樂。——銻星大學軍士官院部代研究員呂正參Chlorous acid(討論)發表於 2025年1月18日 (六) 19:38 (UTC)
事實錯誤:Dfmtx根本就沒有在銻星百科上活動。——氫氰酸 (留言) 2025年1月18日 (六) 11:59 (UTC)
乙烯君宣佈「沒有推行」此方針修改,那對Dfmtx的違規封禁怎麼還在維持?--AABb1221(留言) 2025年2月10日 (一) 14:47 (UTC)
- 首先不是本人封禁的,其次也有表示不應該模仿xtmfd的id的意見,再次我取消了禁止編輯留言牆,其本人可以申訴(如果不是xtmfd的話,還沒人能斷定不是)。——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5年2月10日 (一) 15:19 (UTC)
- 那也沒有證明此封禁合規啊。--AABb1221(留言) 2025年2月11日 (二) 03:50 (UTC)
- 另外在關注度普遍很低的情況下,什麼都要表決會導致管理陷入停滯。本人無意隨意修改規則,但本人認為管理員在必要時,有權根據自身判斷採取措施維護wiki(比如用註冊時間限制來阻止xtmfd濫用小號)。——銻星大學研究員乙烯君Sxlzr444(討論)發表於 2025年2月10日 (一) 15:23 (UTC)
罪名擴大後刑期也應修正。用戶名冒充其它用戶最高封禁30天是不合理的。修正案應該改為增加無期限封禁(但一般保留申訴權)具有不可接受的用戶名(主要指易被誤認為著名用戶,無論蓄意冒充或機緣巧合)的用戶,但一般應先假定善意地通知其用戶名不當應當改名。--AABb1221(留言) 2025年2月11日 (二) 03:50 (UTC)
關於「關注度」對立法的重要性[編輯]
乙烯君之前一直強調「關注度」對立法的重要性,他在這裏說「對於方針的重大變動和新制定,堅持在廣泛討論參與後再進行。」,說單憑個人意願修改規定是「一廂情願」和「自我中心主義」。但他又在上面說「在關注度普遍很低的情況下,什麼都要表決會導致管理陷入停滯」,然後就單憑個人意願拒絕遵守規定。我認為他自己已經很好反駁了這種觀點。做決議的依據是理據。決議關注度不是理據。我認為強調關注度是否定「個人觀點」的延續,只是用來打壓異見的。--AABb1221(留言) 2025年3月22日 (六) 14:0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