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PandaFiredoge/通用wiki网络社区方针(公共编辑版)
本页面是用户:AABb1221/沙盒/通用wiki网络社区方针的公共编辑版本,任何用户都可以在不违规的情况下编辑本页面。
本页面会不定期同步来自AABb1221的更改。
我试着制定一套适用于大部分小型——尤其是初建——wiki网络社区的方针体系。
Fandom说小型wiki太多规定乃是一种常见错误。我同意。一个初创的wiki应当将其方针集中于单一页面中,过一段时间可以建立一部格式手册。在长期内不应当把规定分散于太多页面。不过,至少在中文互联网,更常见的错误根本不是规定太多,而是规定太少。许多wiki创建者从未接触过若干关于网络社区治理的先进理念,更别提独立思考过了。很少立宪(明确基本决策依据)社区就反映了这一点。没见过没想过法的人不会立法。
维基百科的无视一切规则,以及其它许多wiki的类似规定,可能体现了网络社区立法水平不足所带来的灵活性必须性。不能完全遵遁法不溯及过往原则(我确实是这么想的,尽管应该尽可能遵循),不能法不禁止皆可为(除非解释为只要没禁止管理员也可以随意滥权封禁没违规的用户)也是基于这一原因。我没有勇气制定一条类似于“无视一切规则”这样的规则。“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求闻百科的批评也有一定道理。官僚会机械地执行法律,哪怕不合理。法官在遇到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法律明显出现问题时通常会强行解释法律,这在网络社区恐怕不可取。我只能试着把方针表述地尽可能灵活。例如,牺牲法不溯及过往,把“禁止XX,XX除外”的表述改为“XX不是XX的理由”。
我相信治理一个网络社区和治理一个国家是高度相似的,因此我在以下内容中使用了一些政治术语。(实际上,按照“政治”一词的较广义定义,一切集体决策都是政治,那网络社区的治理就是一种政治。)但这比较个人化。我在我自己的沙盒里大可以任意表达我的个人观点,但真的写进wiki方针里政治性过强的术语应当删减。
虽然我方针的适用范围超出Fandom,但基于便于Fandom内传播——毕竟这是在Fandom写的——等考量,我会引用一些Fandom的建议。拿到Fandom外时简单删除即可。
基本规定(杂项陈列)[编辑]
- 本 wiki 鼓励用户勇于改善编辑页面。(可能不适用写作网站。)
- 本 wiki 鼓励用户发表对 wiki 管理有价值的意见?
- 本 wiki 实施共识民主制。(对少数有专业主题的 wiki :但在 XX 专业问题上予专家意见以适当/充分,随专业程度而定,尊重。)
基本决策依据[编辑]
讨论[编辑]
投票[编辑]
投票应当持续一周及以上,除非投票结果已经显而易见,不太可能逆转。 作为进退自由,成员极不稳定,易受短时舆情波动影响的互联网社区,为确保政策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制定、修改、废除方针之投票需要三分之二绝对多数通过。 投票主题应当合理化、精细化设置,避免忽略折中方案等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宣布投票无效。根本上,宣布投票无效的唯一理由乃是投票结果是否能够在足够大的程度上体现人民的且理性的意志。
以下是一些宣布投票无效并提前关闭投票(如投票尚未结束)的更具体理由:
- 投票主题完全未经讨论或讨论明显不充分;
- 投票显然不太可能通过(雪球法则);
- 投票人数过少,在统计学上显著性水平不足,无法确认其能代表全社区意见;
- 出现足够严重的,可合理认为对结果产生足够大扰动以至于改变投票结果的拉票。作为投票率低的互联网社区,拉票在这里成为了一种较为简便的伪造民意的行为。一名实际上的少数派可以通过向所有预计可能持有相同观点的人进行拉票将自己伪造为多数派。
不得以以下理由宣布投票无效:
- 投票由非全权用户发起。如果已经到了应该投票的时刻,任何人都应该可以发起它。
- 投票中有非全权用户投票。只应宣布其所投之票无效,不可宣布整场投票无效。
投票鼓励?必须?给出理由(因此请避免使用讨论板投票功能。(这还是因为讨论板投票还能被不留任何痕迹地彻底删除。)用讨论板投票功能进行的投票可能会被视作无效。)。示例格式如下:
(其实投票格式不是方针应该记的,但我在这件事上有话想说……或许新wiki需要正确的引导?)
Template:赞成(都提赞成票,很少听“支持票”的说法。已经在提“支持票”的wiki就不用改了,新生wiki还是提“赞成票”吧。),XXX。——XXX
(-)反对,XXX。——XXX
如果你不想投票又想避免被反复发送的投票通知骚扰,可以选择:
(∅)弃权——XXX(“中立票”还是不要有了。我之前设计的那种复杂投票制度……还是算了。“本来就是无效票,是(∅)弃权的幽默说法。”)
为最大程度鼓励理性思维,投票与讨论应当位于同一页面,讨论应当位于投票之上。
以上全部规定仅适用于旨在作集体决策的投票。简单的民意调查等不适用以上规定。
立法法[编辑]
考虑:修改方针必必须经过投票吗? 劣势:程序太繁琐、不理性? 优势:确保民主 在初创规模的小型网络社区,因为随机概率波动而导致其实根本没人支持的提案通过的概率较大,大到了单靠讨论很容易造成错觉导致无人支持的议案被认定为共识的情况。大型社区可以取消投票的必需性,初创社区大幅度修改方针应该必须投票。但因立法水平不足而遇显而易见例外时应当允许快速修改。
本wiki接受来自Fandom的建议,在规模扩大前暂时仅设本页面所载内容为本wiki唯一方针。
本 wiki 尊重一切关于方针的意见,欢迎任何人参与方针建设。
方针的大幅度或重要制定、修改、废除遵循以下步骤:
- 一场讨论应当在此页面(链接)被发起。提案者应当阐述提案内容,并提供尽可能提供充分理据。对于整章新增、重写以上级别的大幅修改,应当提出一份开放编辑方针草案。
- 充分讨论此提案。如有开放编辑方针草案,其版本应已经达到相对稳定。
- 通过在投票中取得三分之二绝对多数达成共识。
- 本页面将被管理员修改。管理员应当在编辑摘要中提供到相应讨论的链接。
方针的小幅非重要修改无需经过投票,且“充分讨论”判定标准更低。但若修改后出现足够大争议(对于初创规模的社区一人反对争议就够大了),此次修改无效,应当按以上步骤充分讨论并投票。
若在某一具体情形下执行方针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应当立刻以小幅非重要修改的程序发起修改。
以上方针仅适用于对方针的实质性修改。不构成对方针的实质性修改(的对本页面之编辑(如修正错别字、更新过时信息等)可由管理员随时进行。
本页面应当受到全保护。(但初创wiki在还没有正式实行方针时方针草案页应当开放编辑。)
用户权利[编辑]
(一些wiki有投票权的规定。对投票权的思考与我的理念结合起来之后得到了更深邃的思想。现代网络社区进退自由,相比国家,网络社区更有必要厘清自己的边界。人民是谁?)
定义:全权用户:其概念相当于公民。取得全权用户权限相当于取得国籍。在任意时刻,一名总编辑量达到XXX(不包括明显测试破坏)且在该时刻前三个月至一周前内有至少一次编辑且未被合理封禁(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较常见的刑罚。)的用户为全权用户。全权用户权限仅包括政治权利(投票权、被选举权、?)。
(全权用户的定义引发了更深的问题。上面的是定义基本是参考各大wiki的,大家都这么规定。但对这样的规定有许多问题,而且遗憾的是我发现这包括一些我难以解答的深邃哲学问题。一个爱好者社区是属于爱好者还是社区贡献者的?比如一个游戏wiki,如果已知某用户根本不玩甚至厌恶这款游戏,但却由于某些原因为wiki贡献良多,应该把他认定为人民,授予政治权利吗?已知的以前从未为wiki贡献过的著名玩家呢?现在大家实际定义的都是后者,尽管社区明明是“爱好者”社区。我看过所有有相关规定的wiki都只有过去一段时间内有编辑的用户才有投票权,我想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已经完全不了解wiki情况的老人回来作出不明智的决定,还按照这种理念为了防止有人为了拿到投票权紧急编辑加上了“一周前”的限制。但这是不是在不公平地排挤老人?还有,离开者可能不再是贡献者,但依然是爱好者,这也牵扯到了前面的问题。)
用权利义务对等的观点来看,负担起建设wiki的义务就自动获得权利。全权用户权限是规则权利而非技术权限,属于人而非帐号。一人拥有两个编辑量足够的账号也不能投两票,两个账号编辑量都不足但相加充足也将获得一投票权(因此请尽量避免使用傀儡)。
所有人都有的权利(不只全权用户) 现代国家保护境内外国人的权利。全权用户权限是公民才有的公民权,而以下权利是人人都有的人权。
一般的,你享有???怎么表述???,
但会招致合理封禁的除外。(封禁规定中写:作为一小型网络社区,规定不可能完整列出全部罪名,在此深表歉意。)这意味着你需要遵守一些常见道德原则,并且最好了解一些各大wiki上常被视为扰乱性编辑的行为。这意味着你不应该:
- 打编辑战,或反复回退他人编辑而不参与有意义讨论。
- 在沙盒外作编辑测试。
- 无理由且原因不显见回退。
特别地,你享有参与讨论的权利。虽然如需最终表决表决时非全权用户的意见不会被考虑在内,但我们秉持开放、包容、虚心的态度,尊重并倾听来自外界的意见。
(“发言权”的概念是一种莫名其妙的迷思。“你对我们的事没有发言权!”若我的发言是正确的,禁止之只是对进步与正确意见视而不见,乃是一种闭关自守、孤傲自大的心态;哪怕这意见是错误的,反驳它的过程也能加深我们的思维,它让我们见到事物的不同可能面貌,打破思维的樊笼,让我们离真理更近一步。再说,人类在进步过程中反复推翻了太多次自己的想法……或许不了解“我们”的人的发言平均价值会低一些,但“我们”并非全知,尤其对于一个小型网络社区,“我们”很小,所知甚少,“外界”轻松就能将真理的春风吹拂入“我们”。这些意见绝对值得我们花时间去思考、去处理。人人都对世间万象拥有发言权。取消“发言权”,拒绝批评的行为阻碍进步、扰乱思维、妨碍社区规模成长,危害巨大,好处却可忽略不计。那些顽固不化、闭关自守、拒绝批评的势力乃是社会的悲哀。)
站务方针[编辑]
任命[编辑]
(之前待数字化的草案被我自己推翻了。现在常见的制度中被选举的用户从未使用过管理员工具,理论上其实无法确认其作为管理员是否优秀。这种制度有明显的缺陷。在这种制度下,一名用户被选举为管理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热心,长于使用一般编辑工具,等等,没有证据表明其有管理才能,能遵守共识,克己复礼不滥权。彼得原理:每个职工趋向于上升到他所不能胜任的地位。例如在锑星百科上,境界面上的规范场论是一名优秀的贡献者,但显然——至少在当选后的数月内——都不是一名合格的管理员。他在当选后的数月内对管理员工具零使用,作为管理员零贡献。他直到最近才开始使用管理员工具。但民主必须得到保证。或许应当实行管理员试用制,用户经推举(这部分还投票就太繁琐了)就任试用管理员,再经讨论投票确认。如果现在那种常见的制度被称为“选举”的话,这种制度好像也能被称为选举。本方针尤针对初建wiki,初建wiki只有创始人一名站务,站务严重匮乏,应当确立站务紧急任命制度。)
(理论上,在直接民主制下,管理员是事务官而非政务官,是执行者而非决策者,无需通过选举产生。但实际上管理员的意见会有更大影响力,可能充当某种程度上的决策者——尤其是在初创Wiki,完全有可能长期只有创始人一人参与治理,创始人意见=社区意见。“社群应被作为在wiki上掌握最后关键的角色。此时管理员来指引并支持整个社群,但这并不是意味着要当一位统治者,这个想法是在理想的情况之下。若你是待在一个极小的团体之下,那么这可能并不是最实用的选择,但这是您未来值得一试的目标。这意味着管理员并不随心所欲的制定规则,也不擅自做单方面的决策,而是使用他们拥有的额外工具来履行社群意志。”大如维基百科,也有人认为行政员早已成为实际仲裁员。管理员任命最好一般还是要通过投票。但这正当化了一种制度:管理员权限也包括一些技术工具的使用权限(编辑皮肤、版式、Mediawiki页面等),这常常需要专业技能,应当交给事务官专家。于是,技术人才应当可以被任命为临时管理员。(我只是随手记了一句“技术人才临时管理员”没想到PandaFiredoge立马就做了这个……这产生了正面结果,验证了我的观点。))
(我不熟悉内容版主和讨论版主。内容版主似乎需要克己复礼尊重共识的能力,而讨论版主似乎需要……对言论自由的认同,或至少,对言论自由保护机制的遵守。(当然,也需要判断某些言论是否超出言论自由范畴的能力,但在有充分言论自由之处,这种能力并不罕见。)实际上,一名讨论版主在较小的wiki上——尤其是在有充分言论自由的wiki上——应该是十分清闲的,相对内容版主清闲很多。那么,任命讨论版主≈什么都没做,似乎可以在初创wiki上不设讨论版主。那,应该在管理员下设内容版主,创造内容版主-管理员-行政员的晋升路线吗?(理论上或许可以跳级,但风险较大?)管理员比内容版主多了封禁权,这是个必须谨慎授予的权力。有了内容版主分担事务,管理员可以清闲很多,也就是对管理员的需求下降。那么,这种晋升路线大概是合理的。)
本wiki设置由低到高三级站务:内容版主、管理员[1]、行政员。
行政员或管理员可以依据自己判断或其它用户提名任命全权用户为试用内容版主。行政员或管理员可以推翻提名,但3(数字在社区规模扩大后应当被调高)名用户联名提名可推翻行政员或管理员意见。试用内容版主担任管理员一月后通过在投票中获得75%支持率可就任正式内容版主。
行政员可以依据自己判断或其它用户提名任命全权用户为试用管理员。行政员可以推翻提名,但3(数字在社区规模扩大后应当被调高)名用户联名提名可推翻行政员意见。试用管理员担任管理员一月后通过在投票中获得75%支持率可就任正式管理员。
在本wiki管理人手明显不足或可预见以上情况即将发生时,可紧急任命内容版主或管理员,大幅下调其就任支持率需求或任命非全权用户为试用内容版主或管理员。
行政员可依据自己判断或其它用户提名任命技术人才为临时内容版主或管理员以方便其使用技术工具。
职权[编辑]
(维基百科的“任何用户都可以如管理员般行事”给了我很大的震撼[2]。但我经仔细思考后认为不完全如此。维基百科上现在也只是“原则上”如此。维基百科也没有把这条方针执行得很好,方针里有时还是会不合此原则地出现“管理员”字样。)
任何人都可以像管理员一样行事,但后续可能确立少数例外。建议非管理员用户在与新人进行可能会导致自身被误认为管理员的互动时说明自身并非管理员并援引本方针。
免职[编辑]
通过通常方法任命的站务可依投票中的简单多数赞成结果弹劾。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如受弹劾人进行超大规模破坏且被封禁后自我解封),上级站务可在未完成正常程序的情况下紧急免职之。
通过其他方式任命的站务可依上级站务决策或投票中的简单多数赞成结果弹劾。
封禁方针[编辑]
封禁是防止wiki受到扰乱破坏(此处的“扰乱”专指蓄意破坏以外的扰乱)的工具,而非处罚。除了较严重破坏、极严重扰乱等特殊情况,封禁之前应当先进行警告,且应在当事人已阅或应当已阅后仍末改正的情况下再进行封禁。例如,当事人于13:00-14:00期间进行扰乱,若于15:00发现并进行警告,该用户尚未有新活动前不应封禁之;若于13:30发现并进行警告,当事人未改正,继续进行扰乱至14:00,可以封禁该用户。
封禁用户必须给出理由。这对外能服众,对受封禁人能使之知晓错误点并改正,对管理员能防止滥用职权胡乱封禁。
以下给出了一些常见的封禁理由:
……
以下并非封禁理由:
……
- ↑ 本方针中所称“管理员”均专指非行政员之管理员。
- ↑ “看着很简单,很令人兴奋,像是一个百科全书乌托邦的样子,对吧?”